護路!鐵路設施不能動,崔某劉某盜竊收臟均獲刑
2023年8月至12月間,崔某、林某經(jīng)預謀,先后40余次在京九線盜竊鐵路護網(wǎng)刺絲滾籠支架,價值14萬余元,得贓款2萬余元。劉某明知其收購的鐵路護網(wǎng)刺絲滾籠支架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購。2023年12月21日,崔某、林某、劉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其作案工具和部分贓物被起獲。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林某多次盜竊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二人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桓嫒藙⒛趁髦欠缸锼枚枰允召彛楣?jié)嚴重, 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被告人崔某、林某到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二人從輕處罰。針對被告人劉某不構(gòu)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劉某收購林某的廢鐵時間集中在半夜,且極其頻繁,在一段時間內(nèi)幾乎每天夜里都有交易活動。交易時間和頻率顯然與正常的廢品收購活動不同, 綜合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劉某對林某送來的物品來路不正當是明知的,其未以明顯低于廢鐵市場價的價格收購不影響其對物品來源非法的認知。故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崔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和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各3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劉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治日報》 張雪泓 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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